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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十二章 舆论(1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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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秦圣贤孟子曾经曰过“无敌国外患者,国恒亡”。这是历代相传的名言,颠扑不破的真理。

其实,论及于过去的史实,这句话还可引申为“内政修明而有敌国外患者,国必不亡!”、“内政不修而无敌国外患者,国恒亡”。

内政不修的涵义极广,举实例说明之,如政出多门,机构庞冗,横征暴敛,法令滋彰,宠佞用事,民困无告,货币紊乱,盗贼横行,水旱为灾等等都是。

而最普遍最传统的一个现象是官僚贪污。

这种现象是“一以贯之”,上述种种实例都和它有“母子关系”,也可以说是贪污是因,这些实例是果。

有了这些现象,才会有敌国外患,反之,如政治修明,则虽有敌国外患也不足为虑。

贪污这一现象,若是细心研读过去每一朝代的历史,不禁令人很痛心地发现“无代无之”,竟然于史书同寿。

上下几千年,政简刑清,官吏廉洁,生民乐业的时代简直是黄钟大吕之音,少得可怜。

史家遇见这样的稀缺的时代,往往一唱三叹,低徊敬仰而不能自己。

历朝历代的政治家们用尽了心力,想法子肃清贪污,树立廉洁的吏治,不外两种办法,第一种是厚禄,他们以为官吏之所以不顾廉耻,倒行逆施,主要原因是禄不足以养廉,若国家所给俸禄足够生活,则一般中人之资,受过道德教育的官员应该知道自爱。如再违法受赃,可以重法绳之。

第二种是严刑,国家制定法令,犯法的立置刑章,为众人所唾弃之。

前者如宋,后者如明,嗯,准确的说应该是明初。

宋朝官俸最厚,给赐优裕,入仕的官员都能得到生活的保障,不必顾念身家,一心一意替国家做事。同时,宋律又有严刑重法,凡犯赃的官吏都杀无赦,太祖时代执法最严,朝堂内外官员犯赃者一定弃市。太宗时期也还能维持这法令,真宗时从轻改为杖流海岛。仁宗以后,姑息成风,吏治也日渐**,和初期的循良治行不可同日而语了。

明朝和宋朝恰好相反,太祖洪武时期有惩于蒙元的覆败,用重刑治乱国,凡贪官污吏重则处死,轻则也会充军或罚做苦役,甚至立剥皮实草之刑,一时间,中外官吏无不重足屏息,奉公畏法。仁宣两代继以宽仁之治,一张一弛,倒也建设了几十年的清明政治。

正统以后,情形便大不相同。原因是明代官俸本来不厚,洪武年代还可全支,后来便采用折色的办法,以俸米折钞,又以布折俸米,朝官每月实得不过一二石,外官厚者不过三石,薄的一石二石,其余都折钞布,钞价贬值到千分之二三,折算实收一个正七品的知县不过得钱一二百文。

这种情况下,仰无以事父母,俯无以蓄妻子,除了贪污,更无别的法子可想。要知道,并不是所有官员都有海瑞那般“高尚”的节操。

这种情况,明朝政府未尝不了解,却始终因循敷衍,不从根本解决,上下相蒙,贪污成为正常风气,时事也就不可问了。

齐国太祖皇帝出身于海上莽盗,跟随舅父和兄长历经诸多苦难,终至汉洲立足,遂有齐国之始,再继兴起制霸南洋。

然而,太祖皇帝之所以流落海上,沦为亡命盗寇,终其原因,乃为大明政治崩塌,使得官场贪污成行,以至于民不聊生,逼良为盗。

此等官僚,互相援引,民苦贪残者宦称卓异,不但不为察典所黜,而且连连升擢。搜括聚敛,号为常例,宣之此举为朝觐为考课之用,上言之而不讳,下闻之而不惊,使得朝廷颁一法令,地方兴建事业,都成为官吏的利益之源。

“以搜括所得经营升调,以官爵为性命,以钻刺为风俗,以贿赂为交际,以嘱托为当然,以循情为盛德,以请教为谦厚”。

即使被铨司察黜,最多也不过罢官,即使被抚按弹劾,最多不过为民,反正良田大宅,歌儿舞女,不但自己受用,连子孙的基业也已打好,区区一官,倒也无足留恋。

吏治的**,虽然不是甲申崩溃的主因,但绝对是崇祯自挂东南枝的重要前置条件之一。

故而,齐国在太祖时期,对官员贪污之行径,实难容忍,行重典惩处,虽不至于像大明洪武皇帝那般动辄剥皮实草,大行杀戮,但亦甚严苛,不仅剥除官身,远配苦寒偏远之地,还会殃及后人(犯事官员后人不得为官府录用)。至于所贪赃所财,亦会追赃务尽,穷其亲族。

太宗继位后,一切程规皆随太祖皇帝,继续维持重典治贪之法令,使得齐国在建国初期五十多年来,基本上保持了吏治清明的局面。

其实,齐国在立基之初,因为汉洲荒僻,开创艰难,再加上人才匮乏,诸多官吏所操持事务极为繁杂沉重,为此,太祖皇帝许以厚俸,以资勉励。

随着齐国的工业化迅速推进,经济高速发展,在很短的时间里,整个帝国便积聚了大量的财富,使得国内一片欣欣向荣,繁花似锦,而中央和地方官员的薪俸也随之不断增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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